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辽财非〔2016〕415号)、《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全面启动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残联厅函〔2021〕363号)要求,现将2023年我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工作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营口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安置残疾职工的用人单位,于2024年3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为年审期,各用人单位备齐2023年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相关材料自行到辽宁省政务服务网中的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自主申报,网址为http://abllwrz.lncl.org.cn:8443/wbxt/#/login。从2024年起市级残联不再进行审核,营口地区所有用人单位如有疑问请到税务登记注册属地残联服务窗口或通过电话微信进行咨询,并在网上完成申报审核。逾期未参加认证的用人单位视为无残疾职工,按有关规定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职工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营口市咨询电话: 0417-2660299 0417-260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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