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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残联〔2020〕15号:对市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70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0-06-24 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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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盟营口市委员会:

您(你们)提出的《关于公立康复机构应延长或取消对孤独症患儿的年龄限制的建议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高度重视,及时沟通。市残联于2020年1月日收到提案后,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及时召开班子会议研究,分管领导及相关科室先后4次与提案人进行沟通联系,普及残疾儿童康复知识和国家、省市相关政策。

2、关于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救助年龄为0—6岁;2018年年底,我省出台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8〕29号),在国家救助年龄的基础上增加1岁,为0—7岁;2019年2月1日,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出台了《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口市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营政发〔2019〕3号),救助年龄执行省标准。每年我市0—7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需求300余万元。

3、关于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的确定。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为抢救性项目,按照“早发现、早诊断、早干预”的原则,最佳康复年龄为0—6岁,残疾儿童通过早期干预和康复,可达到最佳效果。7岁后残疾儿童应进入康复与教育相结合阶段,使残疾儿童身心健康发展,为今后融入社会打好基础。2017年《辽宁省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方案(2017—2020年)》(辽教发〔2017〕89号)提出,到2020年,实现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5%以上目标。目前,我市公办特殊教育学校4所,并以小班型为主,每班人数10人左右,配备康复教师,设有康复课程,因此残疾儿童在特教学校受教育的同时也可得到康复训练。

4、关于公立康复机构。提案中提到的公立机构为市残疾人康复中心,主管部门为市民政局,延长或取消对孤独症儿童的年龄限制的建议,应由市民政局予以答复。

营口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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